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的最新管理规定

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国家所有的省、市、县属林场,以及雷州林业局的林木采伐限额,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以林场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未纳入前款规定单独编限的国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达到3000公顷以上的经营组织和个人,其所经营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单独编制,纳入该行政区域统计汇总。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县进行编制和统计汇总。农垦、铁路、公路、住建、军区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述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一、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时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能够网上验证的,仅需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代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单位的书面委托;

3、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材料;

4、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二、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或者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以及争议双方均同意采伐的除外);

2、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

3、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5、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林地所有权问题

林地所有权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有林地使用权,如果是征用林地,应该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且已经给予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而且这个林地已经不是林地了,应该是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所有权应该属于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权应该是或集体。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有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如下:

一、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三、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林权登记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将有关申请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事实,也称林权登记制度。

林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双方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证明权利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相关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信息;

坐落的街道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信息;

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因征收导致面积减少的,须提交征收决定;还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包括:林权调查表、界址签章表、界址点坐标表、林权宗地图2份)、国家大地2000系电子坐标。(原件)

承包期限变更的,提供协议;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