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丽江旅游业态,以及丽江旅游市场现状分析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丽江属于哪个城市
丽江是云南省地级市,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滇西北高原,金沙江中游。
丽江是国际知名旅游城市、古代“南方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的重要通道。市区中心位于东经100°25',北纬26°86',总面积2.06万平方公里,北连迪庆藏族自治州,南接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邻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东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花市接壤,距昆明市527公里。
丽江市位于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部位,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低,最高点为玉龙雪山主峰,属低纬暖温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境内水利资源丰富,动植物种类繁多,为云南省重点林区、中国水电西电东送基地之一。
金沙江古称“丽水”,丽江因金沙江三面环绕,以“金生丽水”而得名。说起丽江与长江的渊源,还要从明朝时期的著名旅行家、地理学家徐霞客讲起。300多年前,徐霞客通过为期四年的询江问源;
终于厘清了金沙江、岷江、大渡河三者的水系脉络,证明了长江的源头是金沙江,而不是《尚书·禹贡》中记载的岷江。徐霞客的考察成果,著成地理学上的不朽名篇《溯江纪源》,而其关于金沙江是长江正源的科学论断,也逐渐广为人知。
旅游是丽江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也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来到丽江,一看自然美景,二看灿烂文化,这里有着优良的生态环境资源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大江奔流】云南丽江:保护长江的赞歌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的简介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LCTC),简称“文化旅游学院”,坐落在云南省丽江市,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获得国家建设部建筑设计银奖、建国60周年建筑创作大奖。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前身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由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丽江举办,2002年开始招生,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审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正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丽江文化旅游学院。
学校占地1527.07亩,校舍323876.3万平米,教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385.25万元;设有9个二级学院,40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有教师队伍1161人,其中专任教师873人,校全日制在校生17832人(其中少数民族2380人)。
学院设有9个二级学院,40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8个学科门类,18个专业类。
学院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云南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云南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云南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云南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个,6门课程入选云南省一流课程重点培育项目。有专业实验室41个,基础实验室49个,实训场所69个,其它类别场所4个,多媒体教室204间,教学用计算机4500余台。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酒店管理
云南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旅游管理、护理学
云南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旅游管理
云南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艺术设计(2010年)、旅游管理(2011年)、英语(2012年)
云南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艺术学院实践教学中心
学院联合丽江市政府在学院设立丽江市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丽江市发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学院先后有360人次青年教师参加了各级各类80个项目的研究工作,完成了丽江市旅游业态的创新与转型开发研究、丽江市及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信息库建设等课题,2016-2017学年,学院教师发表论文156篇。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图书馆有纸质图书185.07万册,生均纸质图书103.78册;纸质期刊362种,电子图书668000册,共享云南大学图书馆大部分电子资源。 [4]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报》主要刊登研究丽江以及滇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以及政府治理方面的论文、新闻调查、区域发展报告和科研项目成果。
学校教师队伍1161人,其中专任教师886人,聘请校外教师275人。专任教师中有省级教学名师2人,外籍教师2名;学校中青年教师中有33人具有国外留学经历。主讲本科课程的专任教师683人,外聘教师218人,其中,正高级职称95人,副高级职称182人。
丽江市旅游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活动、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产业扶持的力度,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2、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与旅游有关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布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相关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第九条利用土地、森林、山体、水域、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胜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利用工业、农业、水利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与周边环境、景观、设施保持协调统一。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
6、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宣传促销经费。鼓励旅游行业组织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统筹。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打造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强地方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7、鼓励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演艺公司开发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世界记忆遗产东巴古籍文献等独特的资源优势,实现遗产的有效保护与旅游协调发展。
8、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合理利用丽江市已经纳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美术、舞蹈、音乐、技艺、医药、文化保护区和民俗、民间文学等发展旅游项目,促进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旅游商品,打造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第十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建设特色旅游村镇、田园综合体,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9、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业生产生活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国际化、智能化水平。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11、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景区(点)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图文设置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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